专利维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时间:2025-06-28点击次数:49

专利维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专利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然而,专利维权并非一帆风顺,被控侵权的一方往往可以通过合理的抗辩事由来减轻或免除责任。
了解这些抗辩事由,不仅有助于企业在遭遇专利纠纷时有效应对,也能帮助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规避潜在的侵权风险。
作为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机构,知升(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致力于为花都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助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一、专利无效抗辩

专利无效是较常见的抗辩事由之一。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如果一项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要求,或者其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企业在被控侵权时,可以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则专利权自始不存在,侵权指控自然不成立。
因此,企业在面对专利侵权诉讼时,应首先评估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时采取无效宣告策略。

二、不侵权抗辩

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则可以主张不侵权抗辩。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技术特征未全面覆盖专利侵权判定采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
如果缺少某一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

2. 等同侵权不成立即使某些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如果其功能、效果与专利技术特征基本相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则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但如果差异显著,则可以主张不构成等同侵权。

三、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控侵权方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因此不构成侵权。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则法院应当判定不构成侵权。

企业在面对专利诉讼时,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如专利文献、学术论文、产品样本等,证明被控侵权技术早已公开,从而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四、合法来源抗辩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且使用者或销售者不知道其属于侵权产品,则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若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已支付合理对价,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销售或使用侵权产品。

这一抗辩事由尤其适用于中小企业和零售商,帮助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避免高额赔偿。

五、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一旦将专利产品合法投放市场,其对该产品的专利权即告“用尽”,购买者可以自由使用、转售该产品,而无需再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因此,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是经专利权人许可合法售出的,后续的再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六、科研与实验使用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权。
这一抗辩事由适用于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研发部门,确保技术创新活动不受不当限制。

七、默示许可抗辩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人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合理认为其已默示许可使用专利技术。
例如,专利权人长期未对某企业的专利使用行为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默许,从而影响其后续的维权主张。

结语

专利维权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被控侵权方可以通过多种抗辩事由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抗辩成功的关键在于充分的证据支持和专业的法律策略。
知升(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多年,为花都中小企业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全方位服务,帮助企业规避侵权风险,并在遭遇纠纷时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在知识经济时代,唯有提前布局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愿与企业携手,共同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防御体系,助力企业稳健发展,迈向更广阔的市场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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