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是其他事项发生变更,那商标的主体实质上并额米有发生变化变更,因此只需要进行变更。如果法律要求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后,要重新提起商标注册,则意味着企业变更之后不能继承原先的商标资产,那显然是不合理的。代理人变更 后,为了便于商标局和变更后的费力机构联系,需要变更手续。改变商标标志,就不再是原来的商标,需要重新提起商标申请。如果是删减*的商品,则商标只是部分发生了改变,不需要重新注册,变更一下即可。

商标注册的原则是申请在先,A公司申请在先,即使乙公司使用在先也无济于事。如果双方是同日申请,则使用在先可以发挥作用。在民事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一项基本原则。当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都无法适用之时,比较合理的方式是让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抽签决定,不协商直接抽签不合适。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标是产品与包装装潢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商标,能很好地装饰产品和美化包装,使消费者乐于购买。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不同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著作权法》对申请的文件要求需要独创性;《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要求是富有美感的。商标是分辨不同的商品来源的标志,应该具备显著性,至于不和在先权利冲突那是应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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