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他人商标或名称
使用他人商标或名称,是指未经授权在用户名或店铺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并进行同类商品经营.例如,有些店铺在进行宝洁公司生产的产品售卖时期,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宝洁专卖店”“宝洁直营店”“宝洁直销店”等,这些都是属于侵权行为。
2、盗用文字、图片
盗用文字、图片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店铺或宝贝详情中使用(包括二次编辑)他人的原创性文字作品、图片(包括商品图片)、视频等。例如,有些店铺并没有得到纤丝鸟的授权,但是在售卖产品,并在店铺中用了纤丝鸟的官方图片,因为纤丝鸟拥有其图片著作权,因此店铺宝贝图片视为著作权侵权。
3、盗版商品
盗版商品是指销售盗版(非法复制)的图书、杂志、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等。例如,某些店铺在进行书籍售卖时,将正版书进行复制,进行图书的影印版、软件的破解版、音像制品的硬盘版等表达后,再次销售的行为,也被归类为版权侵权行为。
4、使用他人商标标识
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指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在其店铺或宝贝详情页面使用他人商标标识Logo等。例如,很多店铺没有经过阿迪达斯的品牌授权,在售卖阿迪达斯产品时用其商标时,都属于商标权侵权行为。
5、售卖假货
假货,顾名思义是指销售非商标权人原厂正品且冒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例如,宝贝详情图为卡西欧M-28型号电子计算器,卡西欧的投诉证明是其从未生产也从未委托他 人生产过此款商品。因此是属于假冒产品,属于侵权行为。
6、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主要判断标准是看商品本身(包括技术特点、功能)是否落入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保护范围。在专利侵权中,又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简单地理解就是申请人就某个或某类产品向国家职能部门申请取得了自己的对此产品独有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权利,这些专利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功能性以及外观形状等。通俗地讲,专利的所有人,有对此专利产品的功能性或者设计具有所有权。未经此专利所有权人的允许,私自进行生产、销售、使用就构成了侵权

对于网络证据真实性,应当主要从网络证据的表现形式、的内在管理机制、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网络证据的形成、网络证据的存储、网络证据的传送与接收、网络证据的收集、 网络证据的完整性等方面加以审核认定。在上述因素认定网络证据具备真实性的前提下,才 会认定网页上记载的时间为该网页的公开时间,即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起始时间。

解决专利纠纷的渠道是多方面的,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协商、诉讼、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等方式。
1.协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诉讼。专利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管理部门调处。专利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检索报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等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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